此類登記可以簡稱“著作權登記”。著作權登記是記載反映權利原始狀態的有關作品著作權某些事項。這些事項通常包括作品名稱、作品署名、著作權人姓名或名稱、作品是否未發表、作品創作完成日期作品以及首次發表日期等。這些事項可以主要歸為以下三類:1、著作權人姓名或名稱登記;2、作品創作完成日期登記;3、作品首次發表日期登記。
1、著作權人姓名或名稱登記.
著作權人姓名或者名稱登記針對著作權歸屬的不同情況分別具有意義。
首先,針對作品著作權全部屬于作者的情形。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此項規定可以理解為作品署名標明著作權人與作品之間的權利歸屬關系。雖然看似在作品上署名是一種有效的身份證明,但在實踐中,通過署名真正起到證明作用并非易事,其證明力顯得非常有限。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行使署名權,可以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種方式署名,包括署真名,署假名(或稱化名、筆名、藝名等)和不署名(匿名)。無論作者署真名,還是署假名或者不署名,作者若要證明其身份均非易事。如果作者署真名,作者持有效的身份證明只能證明一個人或機構的存在,而不能證明其與作品著作權之間的必然聯系。尤其是當出現與其姓名或名稱相同的其他人,而作品上作者的身份信息又不完整時,即使是有效的身份證明也無法證明其作者身份。在報刊法定許可報酬收轉過程中,就出現過重名的當事人冒領其他作者使用報酬的案例。如果作者署假名,比如“二月河”這樣的筆名,他又未將化名、筆名或藝名等作為曾用名進行戶籍登記,他甚至連合法的身份證明都無法提供,更何談證明作者身份。如果作者不署名,若要證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就更加困難。當然不可否認,在上述情形發生時,作者可以通過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結合提供的作品原件、有關合同或其他記載等方式來證明其作者身份,但由于種種原因,保留和出具這些證明有時對作者來說絕非易事。如果作者經常使用眾多的筆名,或者未成名的作者署筆名,則證明作者身份愈加麻煩。而只有通過專門機構對作者的真實姓名或名稱進行登記,可以明確作者在真名、假名、不署名和作品之間的實際對應關系,為著作權人提供較簡便也是較有效的作者身份證明。
其次,針對作者之外存在其他著作權人的情形。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著作權有關著作權歸屬的規定,作者在通常情況下享有著作權,但在某些情況下不享有著作權或者只享有部分著作權。例如法人作品的著作權屬于法人,實際創作的自然人不享有任何權利;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制品者享有,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職務作品中除了作者享有著作權的情形外,還存在作者只享有署名權的情形;委托作品的著作權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根據約定,作為受托人的作者可能享有作品的全部的著作權,可能不享有任何權利,也可能享有部分權利等。因此,雖然通過作品署名可以推定作者,但署名的作者既不一定是從事創作的自然人,也不一定享有全部的著作權。拋開法人作品中實際創作的自然人不說,對于法人作品之外的那些由作者享有署名權的作品的著作權人來說,他們無法通過署名來標明自己的著作權人身份,這無疑會對他們行使權利帶來影響。而著作權人姓名登記可以為他們提供擁有權利的初始證據。
2、作品創作完成日期登記.
著作權自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作品創作完成日期成為作品完成和作品著作權產生的重要時刻,對著作權人來說尤為重要。無論對未發表的作品還是已發表的作品,作品創作完成日期的登記可以起到記載作品的已經存在的初始證據作用。尤其是當作品之間發生抄襲糾紛時此類登記證據作用尤為突出。判斷作品之間是否存在抄襲,除了需要對作品的同一性進行比對,不同作品創作時間的先后以及創作日期在后的作品是否有可能接觸到先前的作品是重要的判斷標準。先前創作的作品進行創作完成日期的登記可以起到證明創作在先的作用。舉例說明:前幾年流行一時的歌曲《吉祥三寶》曾被傳抄襲了國外某歌曲。有報道說,作者在否認抄襲時強調他早在十多年前就創作這個作品,創作完成日期遠比國外某歌曲要早。如果他當時就將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經過登記的創作完成日期將是否定抄襲的有力的證據。在網絡環境下,作品一旦發表便會迅速傳播。在傳播過程中作者的姓名極易被遺落或者改動。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曾一度流行一首詩歌。這首詩歌在網絡上發表后沒多久,竟然有四、五個人聲稱是作者。而真正的作者的身份則不宜證明。如果該作品的作者在作品發表之前或者發表后馬上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則可以有效證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實踐中,在公開發表作品之前,某些文學劇本等作品的作者將作品在少數人之間傳閱,之后便發現作品被人抄襲的現象時有發生并形成糾紛。如果作者在公開發表作品之前進行登記,登記則同樣可以起到證明其作者身份的初始證據作用。此外,此類登記也可以在未發表的作品發生繼承或轉讓時起到證明作用。
3、作品首次發表日期登記.
作品首次發表日期是對作品已發表的標志。對于作品首次發表日期進行登記,不僅是對作品已發表狀態的記載,對著作權人行使權利有利,同時也關系著著作權保護期的起算。
作品首次發表日期與著作權保護期適用和計算關系密切。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了許多作品的保護期是以作品首次發表日期起算的,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職務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等。這些作品的保護期都是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五十年是個相對漫長的時間階段,除非著作權人能有效保留首次發表時的相關證據,否則只有依靠著作權登記來證明作品首次發表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作品創作完成日期和作品首次發表日期都與行為發生的時間有關,有些國家規定了這些登記的時效,即必須在這些行為發生前后一段時間登記才有效,否則不予登記,以保證登記的真實性,增強登記證明力。
此外,作品名稱是一部作品的主要標志,也是登記需要采集的重要信息。除上述信息外,由于作品樣本是上述登記事項的客體,登記記載的信息與作品樣本之間有著必然的對應關系,因此,在登記時通常需要提交作品樣本。
鄰接權客體的主要事項登記,如錄音制品等,可以比照著作權事項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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