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交流
通過人員互訪、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相互了解,確定實施認證的初步意向和可行性。
2 、ISO14000認證申請
有意向的申請組織填寫《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申請表》及其附件《認證信息調查表》,中心進行評審通過后與申請組織進一步聯系,必要時進行現場訪問,了解受審核方的基本情況和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實施情況,并作出書面報價。
3、簽訂合同
在獲得申請組織明確的合同簽定意向并通過了合同評審后,雙方簽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服務合同》,SCEMS指定審核組長自合同生效日起負責審核活動的開展與實施。
4、第一階段審核
受審核方將正式發布的環境管理體系手冊、相關文件送交SCEMS,由審核組長根據認證要求組織進行文件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受審核方。如有不符合處,受審核方應作修改直至滿足相應要求為止。
5、第二階段審核
審核組將按照認證計劃實施現場審核。審核要求覆蓋申請認證全部范圍并符合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的全部要求。以抽樣審核的方式進行。
第二階段審核將開出不符合項,并要求實施糾正,F場審核將給出書面的審核報告,宣布現場審核結果,告知是否予以推薦注冊。
6、不符合糾正與跟蹤驗正
糾正措施的跟蹤驗證可以通過評審受審核方遞交的有關證據完成,必要時,也可以實施現場跟蹤驗證。因存在嚴重不符合項而未能通過現場審核時,應在被審核方完成整改后進行現場復查。復查工作按實際工作量另行收費。
7、核準發證
中心技術委員會審議審核實施過程和審核報告并確定是否予以頒證。
由中心主任簽署認證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中心將在公告范圍內公告證書的頒布。
8、證后監督
第一次證書有效期內,每半年監查一次,三年期滿換證后每年監查一次,持證方的組織機構、生產工藝、污染物治理設施和其他覆蓋環境因素的行為或活動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本中心,必要時,將增加監查次數。對于違反環境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危害的,將增加檢查次數。
9、持證要求
為規范獲證組織對認證證書的使用,中心對獲證組織的證書使用有如下要求:
證書的持有者只能用證書和認證標志證明其環境管理體系符合特定的標準,不得將標志直接用于產品,也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產品或服務合格的方式使用。當認證被暫停、撤銷或注銷后,不得繼續進行任何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宣傳,并按要求交回所有的認證文件。
ISO14000認證暫停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心將暫停認證證書持有者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的資格:
違反環境法律、法規,造成環境危害;認證證書持有者未經本中心批準,對獲準認證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了更改,且該項更改影響到體系認證資格;監督審核和復評時發現了不符合,如果糾正措施在限期內沒有完成,嚴重的程度尚不構成撤銷認證資格;認證證書持有者對證書和標志的使用不符合本中心的規定;證書持有者未按期交納認證費用,且經指出后未予糾正.
ISO14000認證撤消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中心將撤銷認證證書的資格,收回認證證書:
暫停認證資格的通知發出后,認證證書持有者未按規定要求采取適當糾正措施;違反環境法律、法規,造成嚴重環境危害;監督和復評時發現ISO14000認證證書持有者環境管理體系存在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情況,又未按照中心規定的期限完成糾正措施;認證證書持有者對證書和標志的使用嚴重不符合中心的規定,并造成極大影響。
ISO14000認證注銷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認證注銷:
由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發生變更,體系證書持有者不愿或不能確保符合要求;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時,認證證書持有者未在ISO14000認證證書屆滿前3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重新認證申請;認證證書持有者主動提出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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