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商標搶注,關鍵在于一個“搶”,“搶”把人們在牟取利益、尤其是超常利益時那種亢奮狀態描述得淋漓盡致。過去,風聞什么商品要漲價,便有“搶購”現象;運輸車輛上掉下值錢商品而成“無主”貨后,有些路人也會奮不顧身去“搶”,因為搶到手的就成了自己的,白揀的好事兒誰不樂意?當前搶注之風卻刮得比任何時候都“邪乎”。
然而事實上,真正意義上的商標、尤其是世界知名品牌商標,幾乎沒有哪一個是由商標擁有者“搶”來的,而是憑自己對社會實實在在的貢獻換來的。有的商標,本來就是品牌創造者個人的名字,例如“松下”、“皮爾·卡丹”等等。他們的創業經歷、他們的人格魅力、他們獨特的經營理念和人生哲學,早已與品牌的文化內涵融為一體。有的著名品牌例如“可口可樂”飲料、“大眾”汽車等等,則是在長期堅持質量、信譽和市場定位獨特性的過程中,在逐步增加的消費者忠誠度基礎上自然形成的。
筆者認為:商品經濟條件下,人們獲取財富的惟一途徑是價值交換,而交換達成的基礎,則是你必須向他人、向社會提供有實用價值的商品、勞務、服務、智慧等等。而搶注商標行為,尤其是與自身經營范圍毫不相干的那種搶注行為,卻突破乃至違背了財富獲取的一般規律,不得不讓筆者對現行有關商標注冊的法律法規產生疑惑:例如某個歷史名人,某個現實名人或舉世矚目的事件,即使具有成為著名品牌的潛在可能,但它要么是前人留下的精神財富,要么屬于公共資源,其所有權應歸屬歷史和全體人民大眾,怎么能變得像一塊令人垂涎欲滴的“肥肉”那樣,誰先搶到就歸誰呢? 一個“搶”字,道出如今人們幾多浮躁、幾多僥幸、幾多投機、幾多貪欲。
而成熟的市場經濟,在價值導向和行為導向上應該具備這樣的功能和能力:
一是能有效遏制浮躁;
二是盡量減少沒有價值交換前提的僥幸獲利機會;
三是使投機收益與投機成本對等;四是把過度的貪欲導向有規則地獲取財富。
之所以總有一些人表現出強烈的商標搶注欲,也許正說明我們的現行“搶注機制”存在某種缺陷,這種機制不僅會導致不公平,而且會使整個社會經濟運行付出更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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